近日,建水制定出台《建水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健全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压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全力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该《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垂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基层村(社区)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办法》对县级挂钩领导、乡镇党委政府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行业主管部门、挂包单位、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分别作了清晰规定。该《办法》单列规定,对“在国家和省州考核及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影响脱贫退出;出现贫困户错评、漏评、错退情况,影响脱贫退出;因扶贫数据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不精准,影响考核验收;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擅自发布违反中央脱贫攻坚战略思想和政策规定的不当言论和不实信息,影响脱贫退出;有其他从严从重情节情形之一的,从严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失责必究、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含村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关乡镇、部门具体实施。
《办法》对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核查、办理、责任追究形式、被追责对象申诉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张洪文)